襄阳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

时间:2024-06-12
索引号: 011158671/2024-14013 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委政法科 公开日期: 2024-06-12
标题: 襄阳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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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序号

违法行为

适应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内容

1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警告

2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且未上市销售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罚款

3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

4

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警告

5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罚款

6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

7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警告

8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警告

9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警告